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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发生伤亡可向出资人追责!

时间: 2023-12-15 15:32:38 |   作者: 打圈机系列

  月春节后经过招工进入某某箱包厂从事剪线头、打扣子等工作,被告吴某为该箱包厂的厂长及出资人。该箱包厂并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和日,原告在厂里打箱包扣子的机器上操作时,右手中指被机器压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末节部分外伤性截指。和吴某在伤害赔偿上出现较大分歧,后来在箱包厂所在地的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下,日签署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箱包厂同意一次性补偿原告误工费、营养费等三万元整,箱包厂不再承担右手中指的后续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上述补偿款的付款方式为每月三千元,十个月内付清,如果不按时付款则按付款金额的双倍赔偿违约金。吴某后续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八个月的赔偿款,剩余的二个月赔偿款未付。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吴某履行协议支付赔偿款余款人民币六千元及违约金六千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该决定内容,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吴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吴某为争议的当事人,判决吴某向曾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六千元和违约金六千元,支持了曾某的诉求。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非法公司中工作受到伤害应当向谁主张权利;二是受伤劳动者就赔偿数额与非法公司单位发生争议的,能否按照劳动争议进行处理。

  一、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发生争议,该用人单位的出资人为争议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本案中,箱包厂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而招用劳动者,属于非法公司。曾某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箱包厂作为非法公司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双方在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达成的赔偿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箱包厂未履行协议的全部内容,曾某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形下以箱包厂的出资人吴某作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吴某是适格的主体。

  二、伤残劳动者与非法公司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能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非法公司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八条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案中,曾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与箱包厂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公司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做处理,在处理程序上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赔偿数额上应当按照《非法公司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该赔偿标准高于合法用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三、非法公司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也可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维权。对于劳动者在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等非法公司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非法公司或其出资人主张一次性赔偿。非法公司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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