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2-04 04:09:42 | 作者: ab娱乐体育平台官网
前言:本次规定对票交所的资金账户操作做了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对清算户和资金账户的使用问题,以及对于资金账户资金提取问题做了规范。比较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当日资金账户的资金只能在下午4:30前提取。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票据交易所(简称票交所)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障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有序开展,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等制度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资金账户是指票交所系统参与者用于票据业务结算及资金收付的电子簿记账户,包括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和票交所资金账户。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系统参与者包括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和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分为法人系统参与者和分支机构系统参与者。第四条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应当将符合本规程规定的资金账户指定为其唯一清算路径。系统参与者使用票交所资金账户作为清算路径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要求办理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应当指定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作为其清算路径,并通过该清算账户业务资金清算结算:(一)其法人系统参与者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的;(二)其法人系统参与者未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但作为大额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简称支付系统间参)取得其关联的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简称支付系统直参)出具的清算账户使用授权书的(模板见附件 1)。
第六条 以下系统参与者应当指定票交所资金账户作为其清算路径,并通过该资金账户业务资金清算结算:(一)不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银行类系统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民营银行和村镇银行)、非银类系统参与者;(二)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申请变更清算路径:(一)原使用票交所资金账户作为清算路径,后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应当由其法人系统参与者申请将清算路径由票交所资金账户变更为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二)原使用其关联的支付系统直参清算账户作为清算路径,后被其关联的直参取消或者暂停使用该清算账户的,应当由其法人系统参与者申请将清算路径由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变更为票交所资金账户。
第八条 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根据本规程第七条第(一)项申请变更清算路径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当前使用的票交所资金账户无余额;(二)当前使用的票交所资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申请加入交易系统时,应当由其法人系统参与者根据自身的需求提交票交所资金账户开立申请,该资金账户名称应当与法人系统参与者名称一致。
第十条 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申请加入交易系统时,应当由该产品管理人提交票交所资金账户开立申请,该资金账户名称应当与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法人系统参与者或者产品管理人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时,应当预留法人系统参与者或者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简称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指定的出金账户,用于汇划票交所资金账户的票据资金,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银行类法人系统参与者原则上应当使用开立在本机构的同户名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未开立在本机构的,应当使用开立在本机构的同户名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二)非银类法人系统参与者原则上应当使用同户名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无法用于办理业务的,应当使用开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三)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应当使用开立在托管银行的同户名托管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第十二条 法人系统参与者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法人)》(附件 2)以及出金账户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法人系统参与者使用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的,出金账户证明材料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法人系统参与者使用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的,应当提供下列出金账户证明材料:(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二)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申请表(复印件);(三)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在人民银行备案证明材料(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截图);(四)未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 4)。包括没办法使用基本存款账户的原因及需使用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申请开立票交所资金账户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非法人产品)》(附件 3)以及下列出金账户证明材料:(一)与托管银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含产品的名字以及托管账户相关信息);(二)非法人产品在托管银行开立托管账户的开户申请表(复印件)及在人民银行的备案证明(包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截图)。
第十六条 法人系统参与者或者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发生名称变更时,应当按照加入票交所交易系统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同时还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法人)》或《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非法人产品)》,申请变更资金账户名称和出金账户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法人系统参与者或者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申请退出交易系统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销户申请表》(附件 5)。票交所资金账户注销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 票交所资金账户无待结算的在途资金;(二) 票交所资金账户无余额;(三) 票交所资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四) 票交所资金账户对应系统参与者的当期费用已结清。
第十八条 票交所资金账户持有人(简称账户持有人)业务资金清算结算且为付款人时,应当提前办理入金业务,将资金汇入其票交所资金账户。办理入金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票交所资金账户状态正常;(二)银行类法人系统参与者、非银类法人系统参与者应当通过开立在银行的同户名银行结算账户将资金汇入其票交所资金账户;(三)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应当通过开立在托管银行的同户名托管账户将资金汇入其票交所资金账户;
第十九条 交易系统对不符合本规程第十八条规定的入金业务作退汇处理。账户持有人能够最终靠交易系统清算结算模块查询入金业务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账户持有人根据需要可以将票交所资金账户结余资金划转至其预留的出金账户。办理出金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账户持有人保证当日票据业务正常结算;(二)账户持有人应当在营业日 16:40 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出金申请。第六章 票交所资金账户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票交所按季办理票交所资金账户结息工作。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利息于结息日的下一自然日转入票交所资金账户。票交所资金账户计息利率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票交所收到有权机关关于票交所资金账户查询、冻结、解冻以及扣划申请等法律文书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票交所有权终止系统参与者资金账户的使用,通知其办理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补缴未结清的票据服务费用:(一)法人系统参与者发生停业、整顿、解散、破产清算等重大事项的;(二)系统参与者严重违反票交所业务规则或者相关规定的;(三)发生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1.清算账户使用授权书2.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法人)3.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非法人产品)4.未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情况说明5.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销户申请表